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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工程职业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17    作者:审计处     来源:     点击: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经 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 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潍坊工程职 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 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以下 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院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 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 依法依规对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1.学院所属各单位(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 1 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 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 规、尽责等情况,推动领导干部规范权力行为,促进学院各项事 业发展,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提升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 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 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部门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的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出具审计报告时,分别认定 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 部门负责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督促落实审计委 员会决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 计的制度文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中共潍坊工程职业 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 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 覆盖。

第十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如下程序制定:

(一)审计部门商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人 事部门提出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部门根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 审计全覆盖要求因素,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 项目计划建议;

(三)审计部门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 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 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 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部门商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 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单位(部门)的实际,充分考虑审计目 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 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主管部门及学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部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 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 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采购计划的编制和采购程序履 行情况、合同、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管情况,国有资产、国有 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 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巡视巡察及专项督察发现经济问 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 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并组织实施审计。对学院内各部门领导 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及审计力量,采 取自审或委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需经分管院 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 管。审计费用纳入学院经费预算安排,因临时任务增加的审计费 用按学院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一般应召开进点 会,通报审计工作要求和具体事项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汇报。审计进点会一般由审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 门(或委托单位)联合召集,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 员及有关人员、审计组主要成员参加会议。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 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 有关审计资料。主要资料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及其所在部门自查报告;

(二)与 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 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 收支相关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 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账簿、凭证 和财务收支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监盘清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通过召开座 谈会、 民主测评、谈话以及内查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 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院 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和信息。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建 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 作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 他人非法提供。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 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 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 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 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界 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承担直接 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 内、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院决 策要求和学院重要财经制度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上级和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发展规划、目标 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 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 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二)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未发表明确反对意见,导致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 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违反学院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 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单位或 者所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 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 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 承担的责任,审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 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 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 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 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 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审计 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 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形成审计报告修改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修改稿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 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按程序报院领导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 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 建议。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 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等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 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单位财务管理、单位预算经费的计划、执行和调整情况、 物资(服务)采购、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资产数量变化的详细情况;

(五)与 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六)学院重大决策落实和执行效果情况,对本单位(部门) 发展规划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重大决策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 建设和管理情况;集体议事和决策情况);

(七) 内控治理和风险防控效果情况(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 题的事实、定性、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 间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 关整改情况;

(十)审计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线索,审计部门可以直接 形成专题报告按照规定报送学院审计委员会,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 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向审计委员会办公 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 计组人员回避, 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 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计 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 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该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加大审计整改检查和 巡查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 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 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 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将整 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 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并按要求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 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能立行 立改的,可督促相关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并将相关整改情况纳入 审计报告;不能立即整改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制定整改计划,明 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根据学院档案管理有关 规定移交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 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潍坊工程职业学 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潍工院政〔2017〕25 号) 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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